民事诉状
原告:芮**,男,汉族,1958年6月生,溧阳市人
住溧阳市竹箦镇***************60号。13906141558
被告:毛**,男,汉族,1971年11月生,溧阳市人
住溧阳市平陵************30号**室。139************
被告:狄**,女,汉族,30岁,溧阳市人
住溧阳市************************号。 138************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住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宁芜路天泰商场C幢2号门面房
被告:缪**,男,汉族,1947年12月生,溧阳市人
住溧阳市************************号。 137************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金等计101004 元(详见清单)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8年2月24日,原告乘坐被告缪**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锦绣路008号灯杆处,与被告毛**驾驶的登记为被告狄**的车辆苏DVH***轿车相撞,该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事故后经过认定,被告缪**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毛**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同时查明被告毛旭东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原告已治愈出院,伤残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10级,就相关赔偿费用协商未果,依法诉之贵院,请予以支持。
此致
溧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6月2日
赔偿清单:
1、医疗费:30386.9
2、营养费:120×10=1200
3、住院伙食补助费:38×18=684
4、误工费:2000×10=20000
5、护理费:38×60+112×33=5976
6、交通费:800
7、残疾赔偿金:18680×2=37360
8、精神抚慰金:3000
9、被抚养人生活费:母:5328×5×10%÷5=532.8 子:5328×4×10%÷2=1065.6
合计:1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