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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适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费用标准(2021年度)的通知
根据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统计的2021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等相关指标,现将2021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为26721元,经营净收入为6215元。
2. 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31451元。
计算标准 | |
1、医疗费 | |
2、误工费 (误工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 |
3、住院伙食补助费 | |
4、住宿费 | |
5、护理费 (护理天数可在治疗结束后鉴定确定) |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天数 |
营养费=一般费用标准×营养期天数 (标准一般为30-50元/天) | |
7、交通费 | |
8、残疾赔偿金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对应系数为:100%~10%)(可在治疗结束后进行鉴定) | (26721元+6215元)×1.80=59284.8元 受害人不满60周岁:59284.8元×伤残系数×20年 |
受害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59284.8元×伤残系数×[20-(受害人实际年龄-60)]年 | |
受害人75周岁以上:59284.8元×伤残系数×5年 | |
9、残疾辅助器具费 | 或实际购买残疾辅助器具产生的费用 |
10、死亡赔偿金 | 死亡人不满60周岁:59284.8元×20年=1185696元 |
死亡人60周岁以上不满75周岁:59284.8元×[20-(死亡人实际年龄-60)]年 | |
死亡人75周岁以上:59284.8元×5年=296424元 | |
11、丧葬费 | |
(不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在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列支) | 每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劳动力丧失比例×被扶养年数÷共同扶养人数 注:年最高31451元 |
13、精神抚慰金 | 5000~50000(一般十级为5000元,伤残等级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5000元) |
14、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一般为因事故受损车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