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溧阳市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依据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对交通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由于被告发生事故的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于赔偿;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构成中,由于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故认为部分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被告认为:原告在被告转弯时强行超车和被告相撞,属于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驾入车道,不依次通过行为,是一种主动性过错行为,依据道交法51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应认定主要责任以上,综上,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答辩人:***
20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