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贵队于2007年7月6日作出的【2007】第0706231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属明显错误,请予以撤销,重新认定。
2007年6月23日,申请人驾驶轿车从大溪集镇驶向南渡镇,13时10左右,当驾车沿小金山至大溪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1KM处,遇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对方受伤。后事故经贵队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申请人不服,故依法申请重新认定,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正常驾驶车辆,靠右行驶,未超速,未有任何违法违规现象,而发生事故时候,对方的摩托车(一)没有在双方会车时候减速靠右行驶,(二)醉酒昏睡间驾车行驶,(三)驾驶摩托车时乘带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方驾驶车辆者,在本事故中,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不应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故应予重新作出认定。
二、在本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申请人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申请人认为,车辆机件如果不符合技术标准,应有相应的鉴定报告,而申请人所驾驶的车辆是否进行鉴定,对此并不知晓,也没看到任何鉴定依据,仅仅直观判断,未必过于鲁莽。
综上,申请人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出对对方车辆驾驶者进行血液鉴定,看醉酒程度,但未予被采纳,而申请人正常行驶,却被认为违法操作规范,贵队的该份事故认定书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贵队从忠于事实和法律,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予以重新认定该事故责任。
申请人:
20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