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9:溧阳农村人在马鞍山发生事故,诉讼历经1年,标准按江苏城镇标准赔偿,当事人获赔40余万。

作者:许云春  发布时间:2011-04-18 11:15:10 点击数:
导读:律师办案手记9:溧阳农村人在马鞍山发生事故,诉讼历经1年,标准按江苏城镇标准赔偿,当事人获赔40余万。案情:溧阳农村籍户口在安徽马鞍山工地,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认定,被告…

 

律师办案手记9:溧阳农村人在马鞍山发生事故,诉讼历经1年,标准按江苏城镇标准赔偿,当事人获赔40余万。
案情:溧阳农村籍户口在安徽马鞍山工地,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认定,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引起诉讼。
本案焦点:当事人各项赔偿请求按安徽还是江苏标准赔付。
本案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按安徽农村标准。2、按安徽城镇标准。3、按江苏农村标准。4、按江苏城镇标准。
本案接受代理时,当事人已经咨询数个律师,既有安徽的,又有溧阳的,由于肇事车主、挂靠单位,事故发生地都在马鞍山,故而本案无法将管辖地移至溧阳法院管辖,从而获得江苏城镇标准赔付,困难很大。接受代理后,代理人通过若干个证据,构成证据链,使得法院适用住所地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的法律条款,从而获得江苏城镇居民赔偿,并且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本案两次开庭,中间由于肇事车主受到刑事处罚,启动了“先刑后民”程序,被裁定中止,诉讼历经近1年,不过欣慰的是本案赔偿数额比例,除交强险外达到80%(自行车和机动车碰撞,江苏一般75%),交强险和三责险均予判决在内(江苏各法院不适用)。
本案在本律师代理数千个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属成功案件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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