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8: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团体意外险照赔
案情概要:2009年12月,季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下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季某死亡,后季某通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取得了一定赔偿,但由于其所在单位为其投保了团体意外险10万元,故依法向所在保险公司理赔,后被拒赔,从而引发诉讼。
本案焦点为:保险公司的免赔事由是否成立及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代理人观点:免责事由未尽明确告知义务,同时系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观点:保险条款明确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资格或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发生事故,属于免责事由,同时该条款属于众所周知,无需另外特别告知。即使要特别说明,也向其投保单位作出了告知义务。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采纳代理人观点,判决胜诉,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中院予以了维持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