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7:损失额应已实际损失确定,合同转包并非转让,中院依法改判一审审判委员会判决
作者:许云春 发布时间:2010-10-04 14:25:24 点击数:
导读:律师办案手记7:损失额应已实际损失确定,合同转包并非转让,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审判委员会判决。案情概要: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同一个价格中心根据不同的委托主体,出具了两份不同…
律师办案手记7:损失额应已实际损失确定,合同转包并非转让,中院依法撤销一审审判委员会判决。
案情概要: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后发生火灾,造成损失,同一个价格中心根据不同的委托主体,出具了两份不同的损失鉴定报告,一份用于刑事案件,一份用于保险索赔,两份损失鉴定差额达86万余元。保险公司依法理赔后,就理赔款向肇事者进行追偿,因肇事者乃雇佣工人,故向其雇主追偿。而雇主系四川人,发生事故后已不见人影。而同时查明该雇主是从他人公司转包,故要求他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焦点:一、损失以哪一份鉴定结论为准?二、雇主和公司是转让还是转包关系?
公司代理律师观点:一、因刑事判决采纳了公安部门的委托鉴定结论,并已生效,故应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二,因公司已经将承包的作业转让与他人雇主(四川人),构成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故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赔偿。
一审法院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采纳了公司代理律师观点,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观点为一、刑事案件采纳公安部门的委托鉴定,仅用于刑事案件。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是民事赔偿,应以实际损失来予以确定。二、公司将业务转包,并未明确权利义务全部转让,履行主体没有改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院采纳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观点,以一审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撤销了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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