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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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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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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虹,女,1956年7月生,汉族,溧阳市三和新村沃课里村22-2号
周明娣,女,1934年8月生,汉族,溧阳市别桥镇村委丁家棚村6号
王项,男,1989年5月生,汉族,溧阳市三和新村沃课里村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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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泽,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黄梅路6号
(二)夏存山,男,1968年4月生,汉族,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市柳堡乡团庄村顷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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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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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彩虹,女,1956年7月生,汉族,溧阳市三和新村沃课里村22-2号
周明娣,女,1934年8月生,汉族,溧阳市别桥镇村委丁家棚村6号
王项,男,1989年5月生,汉族,溧阳市三和新村沃课里村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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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执
行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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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河南省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正泽,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黄梅路6号
(二)夏存山,男,1968年4月生,汉族,宝应县人,住江苏省宝应市柳堡乡团庄村顷北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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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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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溧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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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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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2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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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已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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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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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执行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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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溧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两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10内向申请人履行,现经二审法院已于2005年10月31日作出(2005)常民一终字第050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执行人于终审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现已逾期数月,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向贵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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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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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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