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4:车损不足额投保,按比例赔付,中院依法改判。
案情:2009年10月13日,溧阳市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损险,没有投保不计免赔。同时该车由于超过12年,故而车损按其新车购置价28万元中的20%即5.6万元予以投保。2009年11月10日该车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人身损失12955元,车损24639元,保险公司未按其全部损失予以理赔,引起诉争。
本案的焦点为:该公司投保的车损险为56000元,发生事故后的车损为24639元,是否应该予以全部赔偿。
一审公司代理律师认为:车辆投保价值为56000元,而车损发生额为24639元,并未超过其投保价值,故而应予以全赔,同时车辆未投保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并未予以告知说明,故而不应扣除免赔率。
一审采纳了公司代理人部分意见,对车损24639元扣除免赔率后予以了全部赔偿。
本人接受保险公司上诉代理后,不服提起了上诉,称保险条款已经明确约定:投保车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发生部分损失,应按投保金额与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该条款应合法有效,同时不计免赔属于众所周知条款,无需单独列出予以说明。
二审采纳保险公司代理人意见,于2010年6月21日予以了改判,按其损失价值24639×20%×(1—15%)予以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