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我代理了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案由很简单,就是我委托人在上海打工的时候,不慎被车辆撞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委托的交警大队鉴定的伤残等级为一个7级,一个10级,目前还未治疗结束,尚需行颅骨修补术,所需费用达3—4万左右。
当我了解了上述情况后,委托人请求我代理本案,并询问案子可以赔偿多少钱,有没有把握?我看了看我委托人递给我的一些材料,并问了与之有关的一些问题,于是案情和赔偿争议问题已经明确。
本案存在问题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我当事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如何?
本案存在问题二:当事人系农村居民,但居住在溧城镇胥泊村,仅留少许责任田外,其他土地均被政府征用,而打工地点在上海,发生事故也是在上海,是否可按上海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本案存在问题三:交警大队委托所作的伤残鉴定,是在当事人还未治疗终结前所委托评定,是否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同时被评定为2个等级,如何赔偿?
本案存在问题四:被抚养人生活费在江苏范围内可以得到赔偿,但依据上海的规定,是不可以主张的,怎么办?按农村主张还是按城镇居民主张?
本案存在问题五:后续治疗费用这么高?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本案存在问题六:当事人系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主张工伤赔偿?
本案存在问题七:驾驶员和车主并非一人,两者应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本案存在问题八:车主的事故车辆仅投保了交强险,并未投保三者险,那么当事人的赔偿是否可以到位?
围绕上述归纳的问题,我简单的对争议问题,依据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委托人作了一些说明。虽然本案案情简单,仅为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但由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存在上海、江苏和溧阳这三个地区,同时该三个地区适用的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规定,均为不同,致使本案相关的赔偿项目存在一些争议。
不过我办案有个原则,也就是我的案子我做主。我把一些问题和法律适用简单作了说明,不懂的你可以问,我能告诉你的,就告诉你,能说的清楚的,就讲清楚,不该讲的不能说的,你也不要问,问了也没用,我也嫌烦。如果你相信我,请请我代理,不相信就不要请我代理了,双方讲的是诚信。没有那个律师代理案子不想打赢,不想当事人多赔点。讲直接点,就是你多赔了,我拿的律师费也多点,名气也好点。况且,作为律师来讲,正义感、责任感我还是有的。
7月28日,当事人接到上海交警部门的通知,8月4日下午双方调解。虽然我预感到这次调解不会有什么结果,但我还是提前到达上海,准备了一些上海和江苏的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律规定,同时关键的是想趁这次调解的机会,取些证明材料,因为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如果能够取到当事人在上海居住一年的证据材料,那么就可以在上海地区主张我当事人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了。
8月3日下午,我到达上海,上海的地方好是好,就是找路难,好在我当事人的姐姐对路还比较熟悉,下午5点左右到达我当事人居住的宿舍,在上海市春晖路金纬新苑小区2号102室。该宿舍是一个大套,老板租的,专门给雇佣的、类似于我当事人一样打工的人住的,老板是宜兴人,在宜兴设立了一个公司,又在上海设了个办事处,主要从事管道安装工作。我们没有见到老板,这是意料中的,老板怕多事。一个带班的接见了我们,带班的是溧阳人,宿舍里还有一些工友,基本上是溧阳人,大家很热情,均为我当事人惋惜,说工作很勤快,很负责,在他们一些人当中,我当事人对于管道安装、疏通还是相当专业的。接下来我查问了我需要了解的关键性问题,就是我当事人在此工作了多少年?是否办理暂住证?有没有工资单?单位可不可以出具证明?附近派出所是否有我当事人的一些档案材料?所居住的小区是否有登记?
我了解到的我当事人情况是可喜的,足以能够证明我当事人居住上海一年以上。就是从2004年下半年一直在上海从事该份管道安装工作,并居住于该小区的宿舍,同时还有从业资格证。但我得到的材料不得不苦笑,一张上海公安局发的临时居民证,核发时间是2008年6月4日,距离交通事故发生时间2008年8月1日,不足2个月。没有工资单,他们拿钱都是平时拿生活费,年底统一结算,并且每次取钱并不签字,就是带班的算算每个人多少钱,顺手给了就算了,没有任何取钱的书面材料。没有办法,只好联系老板,希望老板能够出些证明材料,但未取得,理由很简单,就是老板口头认可,这个人是在帮我做的,并且也做了4、5年,但我不会出任何材料。为什么?其实很简单,由于我当事人是在工作发生事故,老板怕出了材料,我当事人打工伤赔偿,那么势必老板要赔钱,何必帮自己多事呢?
8月4日下午调解,对方请了个上海律师来处理,意料中的提出了三个观点,1、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按同等责任50%赔偿。2、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上海的规定是不赔的。3、赔偿的标准只能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如果不能接受,请起诉吧。无法,看着我当事人焦急的神情,我委婉的劝说,不要争论了,走吧。由于我在事前已经和当事人家属谈了调解会出现这种情况会发生,当事人也能理解,但作为他们来说,很希望能够调解成功的,不过既然真的出现了意料中的事情,只好打消调解解决问题的希望了。(未完待续)
上海的调解,在这之前希望就是渺茫的。不过我既然去了,总想有点收获的,不过这次如果要谈收获,不如多想想以后怎么办吧,几乎没有什么得到的。接下来就是考虑当事人的起诉问题了,如何起诉?在哪起诉?准备什么样的证据才能使得我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才能真正的保护他的合法权益?
凭着我在上海处理交通事故的经验,要主张本案当事人按上海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赔偿,是相当困难的。上海法院处理案件,讲的就是证据,你有证据就拿出来,没有就PASS了。当然,也许一些法律同仁会提出,是否可以请一起生活工作的工友来证明呢?或者再恳请老板以公司名义出些材料呢?或者干脆点对老板进行录音呢?我并不是没有考虑到这些,但前面已经讲到过,老板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什么材料都不会出具的,同时避而不见,你想什么办法都没有用。那么证人有用吗?
这里要说的上海方面的一些规定,上海对于外来务工人员的规定,要求很严的,必须到相关派出所办理外来人口临时居住证,否则,查下来对接受务工人员的单位及其务工人员处罚很严格的,另外,上海对个人所得税的查处也相当严格,如果查下来,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罚款处理的。可想而知,叫老板出材料是行不通的。那么叫工友出庭质证呢?一般在类似案件中,老板为了私利,是不允许工友出庭质证额的,否则出庭的工友工资就不想拿了。同时还有一点要特别说明,出庭质证的工友连自己在什么单位,从事什么职业都不能证明的会,又怎么能证明他人的工作关系和暂住情况呢?
综合上面的分析意见,想在上海打赢这场官司,不免带来一些难处。我把当事人及其家属再次请到办公室,重新思考这个案子的诉讼思路。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者是上海户口,但肇事车辆登记为无锡牌照,车主登记为无锡市人口,同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是无锡人保公司,那么我在无锡起诉是否能够使得我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呢?我仔细研究了江苏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无锡起诉有三大好处1、由于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那么依据江苏高院的规定,如果对方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我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况,对方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省高院规定,可以得到赔偿,而上海相关规定却使得该赔偿项目不能得到赔偿。3、在常州地区自2005年以来,对于辖区居民的残疾赔偿已经不区别农村和城镇,同时无锡、苏州地区作为经济发达地区,也不区别农村城镇,那么本案主张按城镇居民的赔偿就有法可依了。
当事人仔细听取了我的分析意见,决定按我的意见起诉。于是接下来我又要收集相关证据,准备到无锡立案诉讼了。
8月9日上午我开完庭后,中午吃了个炒饭,就开车赶外无锡南长区法院立案,南长区法院很大,也很美丽,接待人员很热情,立案更快,十分钟左右立案结束,使人开心的是我所交的诉讼费问题,标的365635元,交了1360元,还包括了邮寄费。在交钱的时候我查了一下,在***法院立案的话,至少6785元。故而使得我交诉讼费的时候,很难相信,问了几遍,最后拿到发票了,才敢相信。有点好笑的是,当我把所交的诉讼费票据交给立案庭的***副庭长时,她问是不是多收了?我忙说,没有没有,拿了包就走了,怕她说交错了,要补交的。事后才知道,赔偿案件他们是严格按照诉讼费收费办法交的,是这么多的。
想想,全国法院对于诉讼费交费都不统一,那各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的规定不同,就可想而知了。
8月12日,接到法院电话通知,9月7日2:30分开庭。
关键性的时刻终于要到了!(未完待续)
9月7日下午2点我到达无锡市南长区法院,由于该法院在交警队设立了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故而又去找该交警队。虽然该交警队离法院不足2公里,但我到达时已经快2:25了,没办法,理由很简单,因为我是路盲。
登上交警队设立的巡回法庭楼梯,一股异味就扑鼻而来,厕所门没关。估计这里来来往往的人比较多,该交警队大楼又设立时间过长,因而和刚刚到达的南长区法院相比,就无以类比了。
到达巡回法庭的楼层,接到电话问:是不是许律师啊?今天开庭知不知道啊?我连忙回答:是啊!不好意思,我已经到了。一路狂奔,没超过2秒就到了,放下案卷,接连打了几个招呼,不好意思,不好意思。法官说了一句,迟到了吧。忙答:对不起,对不起,随后我笑问:我去一下洗手间?
厕所在一楼楼梯的夹层,虽然不是那么清洁,但水还是有的。我开庭前还有一个习惯,就是喜欢用冷水洗洗脸,便于清醒一下头脑。虽然近几年来,每年办理交通事故案的数量在溧阳来说,已经达到了首位,但这个习惯还是延续至今。
洗脸期间,我分析了法庭组成情况。该法庭的法官是一个女的,年龄未超过30岁,很清秀,但脸部显得很严肃,如果不是穿了法院制服,那么也能称的是一个美女。书记员是一个男的,文绉绉的,估计到法院时间不长。被告席上坐了2个人,估计都是律师,旁边还坐了一个人,我认识,是驾驶员。法庭面积很小,就相当于我们溧阳南渡法庭里面的最小的法庭了,故而法官和书记员坐在一排。
我再次到达法庭时,法官问我:这个案子怎么会在无锡起诉的?在上海起诉赔的钱不是更多吗?同时她又告诉我,刚问了驾驶员,车主的户口已经迁到上海去了,无锡没有管辖权的。我忙答:无锡离溧阳近些,再说你们法院名气大啊!又考虑到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又在无锡,便于大家方便啊!亏的我把无锡立案的利弊已经分析给了我当事人听,否则陪我一起来听庭的当事人家属还以为我会损害他们利益呢!
接下来就进入法庭的例行程序,核对当事人身份,询问是否回避,告知权利义务等等,被我料到的是,对方来的两个人,一个是车主和驾驶员请的律师,一个是保险公司的律师。时间到了三点的时候,举证开始了。由于现在办案的法官对于举证的前后和提交材料的顺序都存在差异,就连同一个法院也是各人有各人的办案风格,故而我就顺着法官的思路去做,总没事的。法官叫我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我就交了上去,什么都没说,由于交通事故事故责任书没有确认双方的责任,故而对方提出事故责任我当事人应承担事故部分责任。接下来就围绕我的赔偿清单逐一质证。第一项就是医疗费用,由于我当事人共住了三个医院,也购买了部分药物,故而对方提出了医保外、医保内用药及其病历没有记载,所购买的药物不认可的主张。其实对方不认可的费用并没有多少钱,但就是购买的票据太多,对方保险公司的律师对这块也比较精通,故而找出很多的缺陷,致使就一个医疗费用的质证,就延续了半个多小时。
对于我主张的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对方对期限没有异议,不认可我主张的标准;对于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认为过高;不过就这几个项目,也足足质证了近1个小时。我就说了一句,请依法认定好了。
对于这个案子我的思路很简单,对方打游击战、持久战,我不理睬他。我把我的充足火力留在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上,就是具体到事故的责任和赔偿的标准适用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前面对方纠集了一个半小时,我算了算,就是我不要这个钱,也就是少吃几顿饭而已。而后面的赔偿则少则5—8万,多则15—20万,我还在乎这点小钱,更何况,是不是少还要看最后判决的。
焦点问题终于浮出了水面,尽管我在事前准备了两份材料,也就是我当事人居住地派出所和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我当事人的土地已经被征用,不再从事农业生产并且在务工已经连续多年,但对方紧抓住我当事人是农村居民,在上海的务工又没有足够的证据为由,强烈要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同时对方提供了本次事故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我当事人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怎么办?依法认定吧!总不能我掐住对方的脖子不让对方说吧,
时间已接近五点,本来我以为这个案子1个半小时就够了,谁知道延续了这么长时间,溧阳还有几个兄弟等我大块吃肉,大碗喝酒的,估计要迟到了。我发现对方及其法官都已经累了。是的,是有点累了。法官问:庭审调查结束,双方对事实部分是否还有补充?双方均答:没有。我也忘了我这句话到底说了没有,好像摇了摇头。法官又问:那么双方还有什么要辩论的?有没有新的辩论意见?我没有说话,对方已经抢在我前面说了,没有了。
是的,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最后辩论阶段,基本上没有什么说的了。因为庭审调查、证据质证中过程中,穿插了庭审辩论,基本上该讲的都已经讲了,再讲的话大家都认为重复了,何必浪费大家的时间呢?
但我却说了,也讲了很多。前面我已经讲到,我在庭审过程中,基本上按着法官的意思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而对方结合我的证据估计足足讲了一个半小时左右,我回答的就是:依法认定吧。听的都已经累了,况且讲的人变累是在所难免的。同时在庭审中,我发现这个书记员记录的速度并不是很快,那么对方讲的很大一部分没有被记录,那么讲了也白讲。就这样,我在漫不经心的听取对方质证意见的情况下,初步记录了对方的具体观点,从而发表了以下意见。
“不好意思,知道大家都很忙,也快要下班了,但由于我从溧阳赶过来的,我也不想下次再过来发表什么意见,浪费大家的时间。今天当事人家属也跟随我到了这里,拿了代理费,总要讲一点,我就总结一下我今天的观点吧,对的大家就听听,不对的就认为是废话吧。由于我没有书面的辩论意见,仅仅是口头临时发挥一下,麻烦书记员可能要一一记录了。”
对方均答:“理解理解,不要紧,说吧。”
虽然我平时讲话的语速很快,普通话也不是很标准,但这次还是慢慢的阐述了我的代理观点:“通过本次的庭审调查和双方对提交法庭的证据质证,原告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诉请中关于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请求,由于被告对主张的期限均没有异议,那么法庭应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方对各标准持有异议,那么法庭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原告方在上海治疗情况,依法作出认定。(二)对于原告方主张的部分医疗费用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予以记载,被告未予以认可;结合原告本人的伤情比较严重,达到7级伤残,为了更好的治疗病情,结合医生的口头医嘱,购买了部分药物,用于事故所造成的伤害,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总不能该医院没有这种药物,就不去购买而不治疗病人吧。(三)对于本次事故对方应承担事故赔偿的比例问题。尽管对方提供了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但仅是被告驾驶员一方的证言,没有其他的证据进行印证,不足以证明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经明确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事故,不能确定双方责任的,应推定对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四)对于原告方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对方提出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的年限有误,代理人认为,计算被抚养人的赔偿年限应以被抚养人出身年月至事故发生之日的周岁来计算,而不是计算到评残的前一日,故而原告主张的赔偿年限没有错误。对于是按农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来赔偿的问题,结合2005年常州中院的规定,常州居民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上已经不在区分城镇还是农村,一律按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同时无锡、苏州地区也不在区分城镇还是农村,总不能宜兴人在溧阳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溧阳人在宜兴发生交通事故就适用的标准不同,造成当事人权益损害吧。再之,人大常委会即将立法,统一今后的损害赔偿案件将不在区分农村和城镇了,难道我们要人为的拖延法治的进程?更何况,本案我的当事人情况比较特殊,结合法庭提供的相关材料可以看出,他在上海误工已经5年之久,同时家里的田地已经被征用,当事人已经不在从事农业,这在法庭提供的证明中可以证明,本案具体适用的标准还不清楚?综上,请求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辩论结束,法庭休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告诉我,这个案子具体怎么判,还要问问领导,要讨论的,不过这个案子我们这里可能没有管辖权,也许要移送的。
到达溧阳,还没到7点,感到排挡,灌了5、6瓶啤酒,晕晕的回家了。
(未完待续)
9月23日再次接到法院通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与调解,下午4点左右,调解成功,被告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4万元整,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支付。